* Lot 1116
清代陕西“统税局 统税局”十两圆锭/GBCA AU55
估价(人民币):70,000-100,000
成交价(人民币):149,500
简介
清代陕西“统税局 统税局”双戳十两圆锭一枚,重量:359.2克;统税、统捐因征收时间短暂,相关银锭铸额原本稀少,加之后世的熔毁改铸,留存至今已十分少见,而川白锭型打“统税局”铭文者,迄今所见更是屈指可数,属陕西官铸税锭珍罕品种,对于清代厘金制度及陕西财税史的研究,均具有宝贵的实物史料价值;拍品为海外回流,原藏家购自上世纪六十年代,戳记周正清晰,包浆自然厚重,底部气孔均匀绵密,品相已属难得,GBCA AU55
统税,又称“统捐”,是清末征收的一种货物税,属厘金范畴。“统税局”则是负责征收统税的专门机构,直属户部。厘金于晚清国家财政地位举足轻重,自咸丰年开征以后,货物通过各地,遭遇重复征课,各地吏役巧立名目,祸害商民,流弊丛生,中央与地方矛盾激化。《辛丑条约》签订后,清政府为偿还庚子赔款,试图采取裁撤厘金改办统捐、增加关税税率等办法,解决其所面临的财政困难。
所谓统捐,就是货物初次于产地发运时,将沿途各处厘卡应完之厘,合并统计一个约数,在首卡起票之处,一次完纳,之后路经各局、卡,只许查验完纳凭单,不得再次征税。而原有的各处局卡,除酌留一、二扼要之区专司稽查外,其余概行裁撤,俟货物运到销售地时,再酌收一次销场税。如此一来,既可避免扰民,又可防止税吏中饱私囊,并节省各局卡之冗费。
光绪二十九年(1903年)三月,江西首先试办统捐,成效良好,户部咨请各省仿行,并增加税率。但当时仅有厘金收数较少的几个内地省份,如陕西、甘肃、山西等省依令改办了统捐。而盛产土药,厘金收益较高的四川、湖北等省,恐提高税率影响本地税收而大力抵制。据史料记载,当时户部曾派专员入川设立统税局,强行征收烟土统税,然而并未取得预期效果。其他厘金收数较多的沿海各省,也唯恐利权外溢,纷纷以地理情形不同,若勉强改弦更张,将影响税收等理由加以搪塞,迟迟没有改办。而已改办统捐的几个内地省份,虽然税厘收数较之前有所增长,但创办新政耗资巨大,统税局每年所得税额,尚不足以维持局卡人员薪俸。鉴于此,清政府做出妥协,让权地方自行征收烟土等税厘,户部直接督导地方财政的“统税局”基本名存实亡。
统税(统捐)相关银锭发现甚少,目前所见仅有三种锭型,分别为“统税局 统税局”“统捐局 统捐局”十两圆锭、“大庆关统税局”四两槽锭、湖北“宣统三年 湖北统捐 官钱局”五十两大宝。其中,十两圆锭形制统一,锭身较一般川锭更高,底部浑圆,锭型、戳式颇具陕西圆锭样貌,推测为陕西所铸。与此同时,存世见有“光绪三十三年户部土膏统捐总局制陕西局颁发捐票”,系中国最早的土膏统捐票,也可从旁佐证陕西省确有统捐折银的存在。